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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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 勞保退休金有破產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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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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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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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
停薪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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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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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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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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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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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基金有破產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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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
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12%至15%之費率,政府撥繳65%,公務人員繳付35%。撥繳滿40年後免再撥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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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8%至12%之費率,政府撥繳65%,教職員繳付35%。撥繳滿35年後免再撥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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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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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2%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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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2%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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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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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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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給付制(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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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薪資6%→12%→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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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本俸加一倍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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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本薪加一倍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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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6%~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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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政府:7.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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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政府: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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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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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4.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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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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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施「社會保險」加類似「勞退新制」之職業年金制度
提撥9%薪資
年投資報酬率3.5%
工作期間固定提撥
社會保險:低收入者所得替代率50%,較高收入者33%,但合併職業年金,所得替代率可以達到76%。(資料來源:OECD)
Considering a typical defined contribution scheme with a 9% contribution rate and assuming a net annual real return of 3.5% over the full career the replacement rate for average earners would increase to 76%, with similar increases applying for both low and high ear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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