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 星期日

勞退新制簡介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如下:

勞退新制下,雇主必須在勞工的退休金專戶提撥退休金,按月提繳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
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退條例第14)

工退休基金的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再報請行政院核定。「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得委託金融機構經營及運用勞工退休基金。(勞退條例第33)

工退休金的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不足的部分由國庫補足(勞退條例第23)

工的退職所得享有定額免稅的優惠105 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 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 超過 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 351,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 105 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758,000 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中華民國104121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404690350 號公告)

退職所得: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遺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為退職所得。(財政部稅務入口1055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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