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5日 星期五

附件五、制度共學團體2016年8月5日制度共學字第20160002號函


制度共學團體 
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二段173
(林口高中內林口社區大學)
承辦人:張芝綾
電話:0989-601-052
電子信箱:htien9777@gmail.com

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
受文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主席、司法院大法官行政會議暨司法院大法官行政會議主席、司法院大法官羅昌發以及司法院院長賴浩敏或新任院長或院長職務代理人
速別:普通
發文日期:201685
發文字號:制度共學字第20160002
附件大法官昌發70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之疑議
附件二:司法院1041030日針對釋字732號解釋部分意見書新聞稿
附件三:制度共學團體201685日制度共學字第20160003號函

主旨:為響應總統蔡英文「全民參與的司法改革」、「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以及「司法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的司法改革政策,請回應本團體的聲請,處理釋字第709號解釋大法官羅昌發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註腳1-3 (16-17)的相關問題,包括羅昌發大法官根據註腳12之美國文獻提出之法律見解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先例不符,註腳3引用的美國文獻是美國法學院三年級學生32年前文不對題的舊作,以及制定受理和回應人民根據證據與文獻提出大法官解釋文、理由書和意見書之疑議的法定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回覆司法院201674日「處大三字第1050016957號函」。
二、2016627日本團體發函司法院,聲請根據處理大法官更正732號解釋意見書之前例,
處理大法官羅昌發釋字70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中的問題。羅大法官在意見書中論及美國憲法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第1617頁列有三個註腳,編號1-3,援引三份美國文獻提出其對美國正當法律程序的法律見解,有下列三項問題:(1)註腳1援引之文獻的法律見解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不符;(2)羅大法官參照註腳2援引之文獻提出的中譯和法律見解,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不符;以及(3)註腳3的文獻是1981年美國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Hastings College of the Law法學院三年級學生Marilyn J. Friedman的舊論文,論文內容與709號解釋欠缺邏輯關聯性和法律關聯性,文不對題(詳見附件大法官昌發70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之疑議)。
三、大法官提出之憲法解釋意見書,在司法院依法公布後因內容不妥或有疑議而做出更正,有前例可循。2015925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32號解釋,大法官蘇永欽於解釋公布後更正自己提出的意見書,遭到以民進黨為首之民間團體的強烈反彈與質疑,司法院於20151030日發新聞稿(見附件二),指出自該號解釋公布後,尚有李震山、黃壐君、陳新民等一共四位大法官更正意見書五次,承認處理程序不嚴謹,將循原公告程序,以院令更正之(自由時報20151030日蘇永欽更改釋憲意見書 司法院認錯)
四、蘇永欽等四位大法官先後五次更正732號解釋意見書,無疑是認為內容有疑議或不妥之處,自覺有非更正不可之必要。羅昌發大法官709號解釋意見書的上述疑議和不妥之處,是人民在研究、比對後以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先例作為具體證據指出(詳見附件一)。兩者的差異在於,732號解釋意見書的疑議與不妥是出於大法官的自覺,709號解釋已公布長達四年,大法官羅昌發始終無法自覺709號解釋意見書中的疑議和不妥,必須由人民指出。蔡英文總統競選時承諾司法改革,於520就職演說中承諾將於10月召開司法國是會議,「透過人民實際的參與,一起推動司法改革」,「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蔡英文總統主政之前,大法官自覺732號解釋意見書有疑議或不妥時,須做必要之更正,但程序必須嚴謹。蔡英文總統主政後,體悟到司法改革是現階段台灣人民最關心的議題,承諾親自帶領司法改革,人民根據研究和比對的結果、援引具體證據與文獻指出709號解釋意見書之疑議與不妥,羅昌發大法官和大法官會議卻無需因應或更正,無疑是拒絕人民實際參與司法改革,無視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以及對司法的需求,司法不但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且淪為大法官的禁臠,即便有疑議或不妥,官大學問大,一切大法官說了算,將使蔡英文總統承諾的司法改革,淪為口惠而不實的政治謊言,虛晃一招騙取選票的把戲,另一項重大政策的髮夾彎。
五、根據司法院回應大法官更正732號解釋意見書之新聞稿,大法官意見書之更正應由大法官會議主席採取妥適程序,大法官部分則交由大法官行政會議研議處理。羅昌發大法官709號解釋意見書之上述疑議和不妥之處,請根據處理大法官更正732號解釋意見書之前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依職權處理意見書疑議或不妥之回應或更正程序,請將大法官羅昌發部分交大法官行政會議依法定職權研議處理。
六、司法院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21條定有《司法院處務規程》。根據709號解釋公布時之《司法院處務規程》,大法官書記處之職掌涵蓋:(1) 關於聲請解釋案件爭點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分析及彙整事項,以及(2)關於案件審理之協助及審理情形之整理事項。大法官羅昌發的709號解釋意見書,根據美國文獻提出之法律見解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先例不符,甚至引用美國法學院學生32年前文不對題之舊論文,大法官書記處在執行資料蒐集、編譯、分析、彙整以及協助大法官案件之審理和審理情形之整理,是否有廢弛職務、未依法執行職務,甚至是力有未逮的問題,請司法院院長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3條之規定,擔負起監督之責,也請大法官會議主席根據處理大法官更正732號解釋意見書之前例,訓示大法官書記處,並提出調查、檢討和改進的報告,至少包括:(1)在協助大法官提出709號解釋時,大法官書記處蒐集和選用文獻的標準為何?(2)除註腳1-3所載之三份美國文獻外,蒐集、編譯、分析及彙整之其他文獻為何?(3)蒐集、編譯、分析及彙整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先例為何?(4)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改而屈就32年前美國法學院學生與709號解釋欠缺邏輯和法律關聯性、文不對題之舊作的理由為何?
七、司法院在回應大法官更正732號解釋意見書之新聞稿中,指出大法官承諾將訂定有關更正意見書之程序規範,以為嗣後遵循之準則。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第三項,大法官書記處之職掌包括「各國憲法審判與釋憲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為響應蔡英文總統「全民參與的司法改革」和「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的政策目標,建請大法官在制定上述程序規範時,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保障全民參與的法定程序,涵蓋受理和回應人民根據證據與文獻提出大法官解釋文、理由書和意見書之疑議的法定程序。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v. EME Homer City Generation, L.P. 案,己故大法官安東寧‧史凱利(Antonin G. Scalia)提出不同意見書,在引用過去自己撰寫的判例時,誤把環保署對造的法律主張當作環保署的主張。哈佛大學教授理查‧拉撒路(Richard Lazarus)發現後,立即根據美國聯邦最高院的正式程序發出通知,聯邦最高法院於收到通知後連夜修正,於第二天重新公布正確無誤的全文,並根據該法定程序正式通知拉撒路處理的情形。
八、根據司法院之新聞稿和自由時報20151030日報導,針對732號解釋意見書之更正,司法院院長兼大法官會議主席賴浩敏認為大法官書記處未將意見書之更正「呈報」,屬處理不週,已訓示書記處,要求未來應謹慎。針對本團體提出大法官羅昌發709號解釋意見書之疑議與不妥,大法官書記處201674日「處大三字第1050016957號函,違背司法院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21條制定之《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的法定職掌,敷衍塞責、實問虛答、問東答西、虛應故事,且拒不「呈報」有權責之機關或單位為適當的因應,無視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打擊人民參與司法改革的熱誠,製造障礙增加人民參與司法改革的時間、人力和金錢成本,損害政府承諾司法改革的威信,請司法院院長兼大法官會議主席訓示並要求務必改進。
正本: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主席、司法院大法官行政會議暨司法院大法官行政會議主席、司法院大法官羅昌發、司法院院長賴浩敏或新任院長或院長職務代理人、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總統蔡英文、法務部部長邱太三、澄社、台灣法學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冤獄平反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惜根台灣協會、蠻野心足協會、陪審團協會、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永社、婦女新知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國立高雄大學法律服務社、台師大人文學社、東吳全球和解社、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台灣北社、台灣客社、台灣社、台灣南社、人本教育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國會調查兵團、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國家聯盟
副本:聯署團體:新北市林口社區大學、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和台灣環境資訊協會。連署人:胡業民(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劉潔鳳,倪子晴(高中自學生),黃越宏(報社負責人),徐心泰(林口社大學生),郭明愷,劉靜芬(編輯),王武烈(建築師),林憶芳,Joseph Ni(社福機構),錢建文(兒科醫師),張淑媛(社大學生),江佳儒(專案經理),孫蕙芳(內湖社大學生),呂光馥(社大學生),莫景德(退休人員),張捷(非營利組織高階主管),鄧淑鳳(社大學生),胡修玲(社大學生),田蒙潔(美國密蘇里州律師、美國專利律師),林明絹,黃錦嵐(司法記者),施明德(社大學生),謝和霖(NGO團體祕書長),段麗燕(社大學生),柳懿倩,林岱瑾(社團法人研究員),王建林(文山社大學生),陳韋君(社大學生),徐正宇(智慧財產服務平台),宋明瑾(專利工程師),胡憶玲(社大學生),陳瑞賓(環境資訊協會祕書長),李詩麗(專利工程師),蕭晏如(社大學生),張鈞傑(系統工程師),蕭敏娟(職能治療師),張淑貞(NGO團體專員),黃瓊良,劉勁梅趙珣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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