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5日 星期五

附件三、制度共學團體2016年8月5日制度共學字第20160003號函





制度共學團體 
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二段173
(林口高中內林口社區大學)
承辦人:張芝綾
電話:0989-601-052
電子信箱:htien9777@gmail.com

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122號(總統府)
受文者:總統蔡英文、司法院院長賴浩敏或現任院長或職務代理人、法務部長邱太三
速別:普通
發文日期:201685
發文字號:制度共學字第20160003
附件大法官昌發70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之疑議
附件二:司法院1041030日針對釋字732號解釋部分意見書新聞稿
附件三:制度共學團體201685日制度共學字第20160002號函
附件四:司法院201674日處大三字第1050016957號函

主旨:總統蔡英文「全民參與的司法改革」、「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以及司法是「全民的司法」的司法改革承諾,若不是口惠而不實的政治謊言、虛晃一招騙取選票的把戲、重大改革政策的髮夾彎,而是要積極落實、取信於民的司法改革政策,請於召開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時,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保障全民參與的法定程序,研議制定受理和回應人民根據證據與文獻提出大法官解釋文、理由書和意見書之疑議的法定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新任總統蔡英文在520就職演說中,指出司法改革是現階段人民最關心的議題,承諾將於10月召開司法國是會議,「透過人民實際的參與,一起推動司法改革」,
「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本團體於2016627日發函司法院,根據司法院處理大法官更正732號解釋意見書之先例,聲請處理大法官羅昌發釋字70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中的問題(詳見附件一至附件三),司法院之回函(詳見附件四),無視司法院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21條制定之《司法院處務規程》的法定職掌,敷衍塞責、實問虛答、問東答西、虛應故事,且拒不呈報有權責之機關或單位以為適當之因應,無視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以及對司法的需求,打擊人民參與司法改革的熱誠,製造障礙增加人民參與司法改革必須花費的時間、人力和金錢成本,損害蔡英文政府承諾司法改革的威信,引發另一個重大政策之髮夾彎的疑慮。
二、為了使司法是全民的司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定有保障全民參與的法定程序。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v. EME Homer City Generation, L.P. 案,己故大法官安東寧‧史凱利(Antonin G. Scalia)提出不同意見書,在引用過去自己撰寫的判例時,誤把環保署對造的法律主張當作環保署的主張。哈佛大學教授理查‧拉撒路(Richard Lazarus)發現後,立即根據美國聯邦最高院的正式程序發出通知,聯邦最高法院於收到通知後連夜修正,於第二天重新公布正確無誤的全文,並根據該法定程序正式通知拉撒路處理的情形。
三、蔡英文總統「全民參與的司法改革」和「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的司法改革承諾,若不是口惠而不實的政治謊言、虛晃一招騙取選票的把戲,另一個重大政策的髮夾彎,而是要積極落實、取信於民的司法改革政策,請於召開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時,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保障全民參與的法定程序,研議制定受理和回應人民根據證據與文獻提出大法官解釋文、理由書和意見書之疑議的法定程序。
正本:總統蔡英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主席、司法院大法官行政會議暨司法院大法官行政會議主席、司法院大法官羅昌發、司法院院長賴浩敏或新任院長或院長職務代理人、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法務部部長邱太三、澄社、台灣法學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冤獄平反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惜根台灣協會、蠻野心足協會、陪審團協會、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永社、婦女新知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國立高雄大學法律服務社、台師大人文學社、東吳全球和解社、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台灣北社、台灣客社、台灣社、台灣南社、人本教育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國會調查兵團、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國家聯盟
副本:聯署團體:新北市林口社區大學、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和台灣環境資訊協會。連署人:胡業民(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劉潔鳳,倪子晴(高中自學生),黃越宏(報社負責人),徐心泰(林口社大學生),郭明愷,劉靜芬(編輯),王武烈(建築師),林憶芳,Joseph Ni(社福機構),錢建文(兒科醫師),張淑媛(社大學生),江佳儒(專案經理),孫蕙芳(內湖社大學生),呂光馥(社大學生),莫景德(退休人員),張捷(非營利組織高階主管),鄧淑鳳(社大學生),胡修玲(社大學生),田蒙潔(美國密蘇里州律師、美國專利律師),林明絹,黃錦嵐(司法記者),施明德(社大學生),謝和霖(NGO團體祕書長),段麗燕(社大學生),柳懿倩,林岱瑾(社團法人研究員),王建林(文山社大學生),陳韋君(社大學生),徐正宇(智慧財產服務平台),宋明瑾(專利工程師),胡憶玲(社大學生),陳瑞賓(環境資訊協會祕書長),李詩麗(專利工程師),蕭晏如(社大學生),張鈞傑(系統工程師),蕭敏娟(職能治療師),張淑貞(NGO團體專員),黃瓊良,劉勁梅趙珣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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